找不到肇事者 停车场是否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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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肇事者 停车场是否该担责?

发布日期:2024-08-22 23:40    点击次数:111

刚买2个月的新车在同一个停车场内被划了两次,他别提有多郁闷了。

车被划两次

停车场既无监控也不负责

胡先生家在西安市长安区,平时会在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商场楼上的健身房锻炼,开车去的话,会将车停在商场外的“民生百货门前停车场”。8月1日下午6时30分,他从健身房出来准备开车时发现,车的左侧车门多了两道划痕,长度分别为40厘米和60厘米,划痕不浅还很显眼,他怀疑是人为使用尖锐的物品所致。

“我很生气,因为车刚买了两个多月,于是向停车场的保安要求调取监控,保安称没有权限。停车场公示牌上有长安智慧停车的客服电话,我打过去询问,对方说停车场只有出入口有监控,内部没有监控,并且停车场只负责停车收费工作,不负责停车期间车辆保管。”胡先生说,这是他的车第一次被划。

8月3日下午5时许,胡先生的车再次停在长百精致荟商场门口的停车场,车身又被划了。

8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胡先生一起来到长安街上的长百精致荟商场门口,这里确实有一个地面停车场,停车位附近没有监控,商场一楼商户有监控,但拍不到停车位。

胡先生现场询问4S店的修车费用,被告知两面喷漆修复需要1200元。随后,胡先生再次联系长安智慧停车,对方说,停车场内部只管理停车费用及车位问题,并不负责看管车辆,此事停车场不负责任。

胡先生也报警了,出警民警说,这个停车场出现过多次类似的情况,没有监控没法落实具体的人,可以出具报警回执然后走保险赔付流程。

但胡先生考虑到,这次如果保险赔付了,来年的保费就提高了,划不来,“既然不是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停车场应该安装监控,这不仅是对车主负责,更是对停车场负责。”

律师:停车场收了费就有责任保障车辆的安全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竞之律师认为,当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小区而被划伤时,首要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即有过错方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停车场如果有监控,则便于找到实际肇事者以追究其侵权责任。停车场作为提供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其收取一定的停车费用,虽然其与胡先生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实际上与胡先生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其类型应系保管合同。基于此,停车场有责任履行保管义务,保障车辆的安全,如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车辆受损,这本身即是一种违约行为。尤其是停车场并无监控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停车场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胡先生之损失。胡先生也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肇事者或者停车场要求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卿荣波 实习生 赵昱涵 何文萱/文 邓小卫/图

>>相关案例

车被剐蹭找不到肇事者

法院判商场赔偿维修费

今年1月,米某将车停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后,便独自逛街。准备驾车离开时,他发现爱车左侧前车门及后视镜受损。米某立即向商场反映情况,要求查看停车场视频记录。可因其停车位置处于摄像头盲区,米某并未看到是谁剐蹭了自己的车,于是他在支付停车费后自行前往修车店维修。

事后,米某多次与商场负责人沟通,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但遭到对方拒绝。5月,米某以某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商场负责人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1200元。

庭审中,米某认为,车辆是在该商场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损害的,并且他已支付停车费,商场应该对停放车辆时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商场负责人辩称,米某不能证明车辆损害发生地在其经营的停车场,米某的财产损害与其不存在直接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点在于某商场和米某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某商场经营的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从米某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车辆驶出停车场时,需要按停放时间付停车费,否则不能驶入、驶出停车场。综合判断上述进入和放行过程,可以认定某商场对进入其停车场的车辆拥有较高的控制权。因此,某商场和米某就涉案车辆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某商场负责人否认涉案车辆的损害系在其保管车辆期间造成,却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涉案车辆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某商场赔偿米某车辆维修费1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停车场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视频记录全覆盖、配备专人看守、安排安保人员巡逻等。发生第三人侵权后,停车场管理者应积极配合被侵权人主张相关权利,避免损失扩大。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驾驶人应按照现场引导人员的指示停放车辆,发现车辆受损,及时留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并寻求停车场管理者的帮助。 据法治日报

车辆米某胡先生商场停车场发布于:陕西省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